10起案例曝光!最高的重罚111.9万元!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www.luisarome.com时间:2024-05-08 09:58【字体:大中小】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将10起入选2024年3月的“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3233运道掘进工作面斗口的洒水喷淋系统未接水管;运道掘进工作面局部锚索钢带支护段巷道变形严重,未及时修理;32采区回风巷压风自救装置一个出风口堵塞、无风;主井装载硐室进行电氧焊作业,现场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32采区皮带运输机堆煤保护和皮带防打滑保护安装在溜煤斗口两边,保护装置失效等违法行为。其中“主井装载硐室进行电氧焊作业,现场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32采区皮带运输机堆煤保护和皮带防打滑保护安装在溜煤斗口两边,保护装置失效”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该矿业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7天,处10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总经理尹某文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理应带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高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该公司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没有汲取2020年9月重庆松藻煤矿发生的一起因皮带燃烧致16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23年9月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煤矿发生一起运输胶带着火引发的16人死亡的事故等惨痛教训。执法人员深入矿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均予以行政处罚,有力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起到“查事警人、以事警人”的效果。本案的查处,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对企业起到了警醒震慑作用。
案例二:朱某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8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佳商行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面包车上装有烟花爆竹58箱,且有一人正在卸烟花爆竹。经查,面包车及车内烟花爆竹系朱某兴所有。朱某兴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以来,先后从醴陵某鞭炮厂、醴陵某出口花炮厂和李某谋等处购买价值88.309万元烟花爆竹进行转卖销售,至案件查获之日,朱某兴在芦淞区辖区范围内销售金额46万余元,其他烟花爆竹以流动方式销往其他地区。
【处理情况】
朱某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5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2023年12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朱某兴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3月8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醴陵某鞭炮厂、醴陵某出口花炮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程序移送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跨度时间长,调查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非法交易行径进行锁定,及时有效固定证据链。同时,本案的严厉处罚,起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姚某缘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2月29日,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市场监管局对中管某新能源服务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1人正在给一车辆加注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现场还有3桶新能源动力液,以及新能源动力液包装箱及空桶65个。经查,中管某新能源服务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某缘。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动力液成分为甲醇、汽油、醇基燃料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混合物,闪点(闭口)小于40℃。姚某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10月以来,多次从中管某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接收动力液38080升进行销售营利,至查获之日,已非法加注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255次,销售34230升,销售金额20.54万元,非法所得0.38万元。
【处理情况】
姚某缘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新能源动力液存于修车行的车间以及办公室,作业点人员相对密集,空间相对密闭,且现场有动火作业项目,经营储存点同一栋建筑物上方及下方有居民居住、生活,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3月13日,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吉首市公安局。3月15